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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2025年09月26日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 46034-2025,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阅读更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解读
2025年09月26日
近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 46034-2025,以下简称《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实施。《规则》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制定,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提供了标准依据。
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业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对《规则》进行解读。
问:《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面向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功能复杂、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是火灾防控的重点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即申请人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即可先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这一改革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在总结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实施4年多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并于2025年8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根据《规则》,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依法审查。
问:消防救援机构如何实施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求采用现场核对、抽查提问、抽查测试等方式,根据场所范围确定抽查内容及抽查部位,对场所进行随机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其中,对涉及抽查场所员工数量、建筑物栋数、场所楼层数量、场所防火分区数量等的实地抽查范围均明确了不同的抽查规则。
在实地检查内容方面,消防救援机构应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等内容进行抽查。其中,消防安全责任包括是否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具备相应能力等6项内容,消防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用火用电管理、消防设施维护、员工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等9项内容,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包括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20项具体技术要求。
问:如何评判检查结果是否合格,《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消防救援机构采用综合评定方法评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结果是否合格,即综合考虑资料审查和实地检查两个方面的结果,只要发现存在一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就应当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反之,即不存在重要事项的,均可判定为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规则》规定的“重要事项”,主要为场所中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列为“其他事项”。这种分类既抓住了消防安全的关键风险点,又体现了消防执法宽严相济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问:《规则》针对检查对象存在的特殊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对于三种特殊情形明确了处理规则。一是当场所设置在建筑的局部时,检查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只需考虑场所内部及所在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不需要对整栋建筑再进行抽查,既有效提高检查效能,又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二是已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的场所重新申报时,对于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或者仅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应执行不低于原取得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对于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或者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则应该按照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执行。三是场所如果设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可不设置的消防设施,可在实地检查时一并检查。如果增设的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问题但又不影响场所应设的其他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不影响综合评定的结果。
问:《规则》的出台对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答:《规则》的出台填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标准空白,既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检查依据,也为公众聚集场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提供自查指引,标志着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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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行动
2025年07月25日
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阅读更多国家三部门联合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行动
2025年07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救援工作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启动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严惩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全链条监管长效机制。行动分为三个阶段:7月全面部署,7月至11月集中整治,11月至12月巩固提升,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包括手提式灭火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20类消防产品,各地可结合实际补充清单。
重点领域:覆盖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重点监管产业聚集区、销售集中区、网络平台、人员密集场所及认证检验机构。
【六大任务】
一、压实主体责任:
督促企业、机构全面自查自纠,建立常态化质量安全制度。
二、强化全链条监管:
生产领域:严查不合格产品企业,推动缺陷产品召回。
流通领域:打击线上线下销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网络平台管理。
使用领域:结合火灾调查溯源质量问题,严查主体责任。
规范认证检验:严打虚假认证、出具不实报告等行为,提升工作透明度。
三、严打违法犯罪:
联合执法惩戒,对屡犯者从严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
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制假售假犯罪,摧毁黑产链条。
四、健全监管机制:深化部门协作,完善行刑衔接,优化案件侦办技术支撑。
五、创新监管方式:
推进行业自律,探索建立质量承诺制度。
应用信息技术追踪产品流向,搭建共享监管平台。
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鼓励民众举报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特色举措】
开展灭火器维修企业专项治理,严查维修不规范问题。
创新科普宣传,结合“质量月”“消防宣传月”普及识假辨假知识,曝光典型案例。
【保障落实】
国家三部门成立联合专班,定期督导暗访,督办重大案件。各地须组建专班推进,10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总结,12月31日前提交整体工作总结。
消防产品质量关乎生命安全。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通过官方渠道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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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发文,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
2025年07月21日
国家消防救援局发文,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阅读更多国家消防救援局发文,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
2025年07月21日
国家消防救援局发文,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这些重点要记好

- 检查主体明确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严禁第三方或外包机构参与,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实行分级分类检查: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查一次。原则上同一单位年度内检查一般不超两次,间隔至少六个月,首次检查无问题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 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方案获批,检查时出示通知书和证件,不少于两人,按程序检查并记录,结束及时告知结果,对问题说明整改要求,合理确定整改期限并复查
以下为原文内容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
消防〔202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防止消防监督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乱检查、乱处罚、乱查封和检查宽松软虚等问题,加强依法行政,确保消防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和检查人员。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严禁以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专业委员会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在消防执法岗位工作。
三、明确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和检查方式。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不得实施。要贯彻落实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指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及检查结果。要结合本地区火灾形势和行业领域特点,科学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组织实施。除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特殊情况外,消防监督检查均应当按照计划开展。
四、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单位分级实施消防监督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在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时,要合理确定单位的检查频次,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较好、消防安全信用高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同一单位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推行“综合查一次”,能联合实施检查的,合并检查。
五、严格消防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单位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加快推行“扫码入企”,将消防监督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出具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消防监督检查形式的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应当向检查对象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说明整改要求;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依法复查。
六、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某一地区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符合消防监督管理的客观需要,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需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应当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行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设置顶格罚款和高额罚款的适用情形,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审慎适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临时查封等行政手段,落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等制度措施。
八、健全异地检查协助工作机制。消防监督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除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部署等情形外,严禁违规开展异地检查。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异地执业,确需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协助检查的,应当向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由注册地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条件实施检查。
九、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赋能精准检查,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控为特征的工作模式,逐步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能。探索运用数字技术手段,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异常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纠正。
十、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执法监督,综合运用执法考核评议、专项监督、执法责任离任审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设立信箱、开通专线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收集单位和群众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意见建议。
十一、严肃执法责任追究。对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超越权限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消防监督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十二、优化消防执法服务。落实便民利企措施,强化服务意识。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开展释法说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柔性执法。指导服务应当进行记录,要严格区分指导服务和消防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指导服务工作变形走样、以指导服务之名行消防监督检查之实。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指导服务的具体办法。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提升整体执法水平。健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激励机制,完善执法保障措施,充分调动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主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建设一支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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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引领行业迈向更高安全标准
2025年05月01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新规实施,看看哪些变化值得注意阅读更多GB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引领行业迈向更高安全标准
2025年05月01日
GB17945-202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标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3.2.1、A型消防应急灯具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DC 48V的消防应急灯具;
3.2.2、B型消防应急灯具额定工作电压大于DC 48V的消防应急灯具;
3.4.1、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输出电压均不大于DC 48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3.4.2、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采用直流输出且额定输出电压大于DC 48V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工程建设标准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的相关数值为DC 36V,新国标重新区分了A型/B型灯具。)
5.3.11.1、系统设备的蓄电池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蓄电池,不应采用钴酸锂、三元锂及其他含钴元素的锂离子蓄电池;自带电源型灯具不应采用铅酸蓄电池;B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采用锂离子蓄电池;
(新国标为确保系统设备蓄电池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电池材料有更严格要求,从而有效降低因电池类型选择不当引发的安全风险。)
5.5.2.2、5.5.2.3更改了灯具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光通量和发光效率);
(新国标提高的数值标准,对生产厂家有更严格要求。)
5.5.3.2.1、5.5.3.2.2更改了灯具表面亮度的要求;
(引入“节电点亮模式”,较旧国标降低了亮度要求,达到降低耗电量。)
5.5.1.5、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5.7.8.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要求;
(旧国标规定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新国标对电池容量有更高要求,自带电源型灯具电池的初装容量将大幅增加;应根据适用场所所需的持续应急工作时间,标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按额定输出功率放电输出时的最小初装持续应急工作时间。)
5.5.1.17、要求地面安装的灯具应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方式,且灯具的额定工作电压不应大于36 V;
(对地埋灯的电源设计有新的要求。)
5.7.6.1、对不同电池容量有限定要求;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0.5 kVAh,采用铅酸、镍镉或镍氢蓄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额定容量不应大于5 kVAh。)
附录B更改了灯具尺寸的要求;
附录D更改了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新国标从颜色图形尺寸和比例几方面对标志灯做出了要求,统一了标准。)